关闭
                   KILLBAR--实时在线杀人游戏网站,即时参与杀人游戏,论坛讨论交流提高,是杀人游戏爱好者的网络家园。首页  | 进入游戏  | 游戏入门  | 论坛  | 面杀  | 团队  | 论坛帮助  | 过往战例  | 英雄榜
登录登录  | 注册注册                        
现在的时间是2008-7-06 周日 下午6:17:58
【版杀50】《云海玉弓缘》总规则

 
发表新主题   回复主题    首页 -> 论坛 -> 版杀纪念馆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正文
yuo1guo2
论坛版主

游戏积分: 4698.00
存款: 273
现金: 31



文章时间: 2007-2-01 周四 下午4:10:42    标题: 【版杀50】《云海玉弓缘》总规则  No.1 引用回复

一、前言

  本次版杀旨在活跃KB版杀氛围,繁荣KB版杀事业,推广版杀的群众基础。所以本次版杀采用的游戏规则相对比较简单,容易理解,欢迎广大版杀爱好者尤其是新人参与。您的热情就是我们的期待。
  1.本次版杀以2.0版杀人游戏规则为基础。
  2.游戏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3.本次版杀的剧情只起娱乐作用,不提示游戏线索。
  4.版杀可能历时7-15天,每天你可能要花费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你从中获得的快乐与付出的精力成正比,请各位在报名时量力而行。

二、规则

2.0 简介

  以KILLBAR杀人游戏2.0版为基础的版杀。

2.1 游戏身份

  除法官外,所有玩家白天都参加讨论和投票。死亡的玩家失去在游戏室内的讨论和投票权。在灌水贴进行发言时要注意发言内容,具体情况由法官解释。
  游戏角色所对应的剧情角色在剧情贴中说明。

2.1.1 法官
  法官由管理法官、剧情法官两组组成。管理法官负责游戏的筹备、进行、后期整理。剧情法官负责游戏剧情的编写。管理法官掌握游戏秘密,剧情法官原则上不掌握游戏秘密。

2.1.2 杀手
  人数:3人
  目标:杀光水民或除水民外有身份的人。
  特殊权利:每个夜晚杀死任意一个玩家。不可以放弃暗杀权利。可以自杀。

2.1.3 警察
  人数:3人
  目标:引导好人投死杀手。
  特殊权利:每个夜晚验证一个玩家是否为杀手。不可以放弃查证权利。

2.1.4 平民
  人数:7人
  目标:找出杀手,并投死杀手。
  特殊权利:无

2.1.5 替补
  人数:1-3人
  任务:有玩家潜水时,法官会按报名的先后顺序安排替补接替潜水者的签位参加游戏。

2.2 游戏流程和游戏环节
  
  游戏分为白天和夜晚两个阶段。白天根据讨论和投票阶段可以划分为1-3个游戏环节。
   
  【白天】游戏从白天开始,第一天大家可以相互讨论交流,认识一下,不须投票。从第二天白天开始,投票采用三轮投票制。第一轮投票,得票最高者被判出局。投票对象是所有存活玩家。如果第一轮投票中出现2位或2位以上得票最高且票数相同者,则进入第二轮高票辩论投票,此轮高票者对辩,对辩完成后其余人投票,得票最高者死。如再度平票,则除高票者外其余人讨论,讨论完成后投票,得票最高者死(这轮投票不允许弃权)。如再度平票,和局。

  【夜晚】法官规定的白天时间结束后,游戏自动进入夜晚。夜晚由两部分组成:有身份的玩家行使权力;死者遗言(视情况而定)。

  【杀人】在夜晚,杀手间可以相互认识交流,并决定杀人,当各个杀手意见一致时,将写好的杀人帖通过站内短信或QQ方式发给法官,由法官发表杀人帖,至此杀人行为生效,直到下一个夜晚来临前,杀手不能再杀人。所有杀人帖需要描写杀人过程,要包括时间、地点、暗杀方式等基本要素,最好紧贴剧情(杀人帖要描写过程,至少150字)。法官公布杀人帖。

  【查证】警察互相讨论,决定需要查证的玩家。当所有警察意见一致时,由一名警察通过站内短信或QQ方式以把查证玩家的ID发给法官,法官会把查证结果反馈给所有警察。查证每轮不可以放弃。

  【遗言】前三个出局者拥有一次交待遗言的权利。其他人死后没有遗言。遗言中最好写有对当前形式的分析,最好紧贴剧情。遗言交待完毕后禁言。

  【身份公布】本次版杀所有出局者都不公布身份。游戏结束后统一公布。

  【获胜】如此往复,杀手杀光所有警察或所有水民即可获胜。好人投死所有杀手即可获胜。

  说明:
  1.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不计票,讨论和投票时间结束时计票。
  2. 每次投票只允许改票1次,超过1次的改票无效。
  3. 投票时间结束前1小时内不允许改票,否则改票无效。
  4. 玩家在白天的每个讨论和投票阶段必须投票。如果没有可疑人员可以投弃权票,弃权票也视为一次投票或改票。
  5. 所有时间以killbar论坛中记录的发贴时间为准。

  注:拒绝QQ方式联系法官,请一律使用站内短信。

2.3 时间分配

  游戏从白天开始,白天的投票采用1-3阶段投票制。时间以killbar论坛为准,具体执行情况请参照法官在游戏时的当前进程提示。
  【环节一】第一轮投票。时间为12:00--次日12:00
  【环节二】第一次高票对辩。时间为12:00--次日12:00
  【环节三】第二次高票讨论。时间为12:00--次日12:00
  【环节四】夜晚。12:00--20:00,暗杀
  【环节五】遗言。20:00--次日12:00,发表遗言
  【游戏结束】以上环节循环往复。直到杀手集团或好人集团获得胜利。

三、其他

3.0 请假

  中途玩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游戏,请提前1天通知法官,法官会安排替补接替玩家。

3.1 潜水

  潜水对版杀的消极影响很大,因此对有意或无意的潜水进行严格限制。
  1. 一个游戏环节的发贴数量少于5,并且少于当天平均发贴数量20\\%的玩家,认为是潜水一天。
  2. 潜水一天给予警告,累计2次警告,法官会安排替补玩家替换该玩家。没有玩家可替换时,可以按淹死处理。
  3. 出现了潜水的玩家后,法官可以和玩家联系。如果玩家表示能够继续参加游戏,则给一次警告。如果玩家表示不能够继续参加游戏,就由其他玩家替换。
  4. 玩家提前向法官请假的,法官根据情况处理。可以安排其他玩家替换,或者临时替换,或者淹死。
  5. 只计算讨论贴、投票贴中的发贴数量。灌水贴等等都不计算在内。
  6. 暗杀、查证等不计算发贴数量。
  7. 前一天黑夜的发贴数量不计算到当天,计算到后一天的第一个游戏环节。
  8. 因潜水被替换或淹死的玩家,请继续保守游戏秘密直到游戏结束。

3.2 玩家提示
  
  1. 游戏筹备期间,请玩家关注版杀主版块的新贴。
  2. 游戏进行过程中,请玩家随时查看法官的当前进程提示。
  3. 游戏进行过程中,请玩家随时查看各个游戏帖的更新内容。
  4. 请玩家注意查看自己是否有新的短信。
  5. 玩家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发贴,或与法官联系。

3.3 讨论和投票时的特别限制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任何玩家不允许用以下内容中与法官的对话作为证据,否则判立即死亡。
  1. 任何站内短信
  2. QQ、QQ群、QQ讨论组中的交流记录
  3. MSN等通讯交流记录等
  4. 屏幕截图等。

3.4 特殊说明

  1. 在游戏过程中出现问题,法官有最终解释权。如果对规则还有疑问可跟贴。
  2. 存活玩家不得使用版杀ID在除游戏一室外任何版块发言。亡灵不可继续在游戏室一发言,旁观灌水帖中的发言不得涉及游戏秘密,如有情节严重者,直接判该集团失败。
  3. 严禁玩家私下交流,所有讨论请发到讨论帖。
  4. 不提倡在游戏中进行承诺、保证、发誓、诅咒。游戏中上述言论是否有效请玩家自行判断。不得对其他玩家有侮辱性的语言。
  5. 讨论帖中不得全文大段引用玩家的发言,需引用时请单独提取原话。法官保留删除此类帖的权利。


上一次由yuo1guo2于2007-2-11 周日 上午11:38:18修改,总共修改了5次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da0598离线
加入时间: 2006-01-18

发表文章: 39
游戏积分: 843.60
来自: 有一个地方叫火星。。。。。
存款: 3315



文章时间: 2007-2-01 周四 下午4:11:16    标题:  No.2 引用回复

SFSFSF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vicky005
论坛版主

游戏积分: 6578.60
来自: 谁将情丝寄西凉,空惹心事梦成殇。
存款: 80942
现金: 857



文章时间: 2007-2-01 周四 下午4:12:05    标题:  No.3 引用回复

icon_redface.gif 没抢到沙发,我板凳好了~ icon_redface.gif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da0598离线
加入时间: 2006-01-18

发表文章: 39
游戏积分: 843.60
来自: 有一个地方叫火星。。。。。
存款: 3315



文章时间: 2007-2-01 周四 下午4:13:49    标题:  No.4 引用回复

版杀49的报名名单还没出来?地板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grayphantom
论坛等级【大学士】

游戏积分: 1886.80



文章时间: 2007-2-02 周五 上午11:39:47    标题:  No.5 引用回复

来晚了,什么都米有了 icon_cry.gif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显示文章:   
发表新主题   回复主题    首页 -> 论坛 -> 版杀纪念馆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1页,共1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4 KillBar All Rights Reserved(1024*768最佳)
京ICP备05012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