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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版杀2】《我们的毕业纪念册》法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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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文
法官工作组离线
加入时间: 200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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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2 周三 下午3:23:05    标题: 【社团版杀2】《我们的毕业纪念册》法官办公室  No.1 引用回复

本次游戏法官:

一.管理法官

yuo1guo2 ,冷月寒竹


二.剧情法官

流刃若火

有关游戏的各项通知将由法官在此宣布。
玩家如有疑问或需要请假也可在此提出。

特别注意:版杀id不准在除版殺遊戲室二以外的地方出現,如出現作嚴重警告處分。

法官工作QQ号码:1080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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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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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2 周三 下午7:36:37    标题:  No.2 引用回复

请杀手申请加入群:721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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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寒竹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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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4 周五 下午1:47:10    标题:  No.3 引用回复

影儿在旁观灌水帖里发言,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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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4 周五 下午6:24:11    标题:  No.4 引用回复

冷月寒竹 写道:
影儿在旁观灌水帖里发言,警告一次。


影儿是路痴~迷路被带回来了,赶紧关禁闭,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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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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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1:25:39    标题:  No.5 引用回复

法官....刚才我忘记换衣服....在外面发了一个贴....

具体:http://www.killbar.com/forum/topic_18748.html


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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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寒竹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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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6:16:49    标题:  No.6 引用回复

蓝黑在旁观灌水帖里发言,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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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寒竹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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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6:18:07    标题:  No.7 引用回复

小月月  写道:
法官....刚才我忘记换衣服....在外面发了一个贴....

具体:http://www.killbar.com/forum/topic_18748.html


请原谅....


小月月的发言我没看到,根据回帖证明确有其事,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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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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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6:23:37    标题:  No.8 引用回复

冷月寒竹 写道:
蓝黑在旁观灌水帖里发言,警告一次。


我发言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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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寒竹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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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7:01:44    标题:  No.9 引用回复

更正一下,蓝黑是在《梦回仙剑》报名帖 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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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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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7:09:56    标题:  No.10 引用回复

蓝黑  写道:
不就买了个键盘,牛B什么?

法官,我投诉,请问这样子的人身攻击可以出现在K3的游戏中并且符合K3的游戏规则吗?我希望能有一个官方的答复.如果法官也对此事置之不理的话,那么我个人也只能和K3说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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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杀二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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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7:11:30    标题:  No.11 引用回复

因为个人原因,玩家小蝶被替补玩家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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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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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7:30:53    标题:  No.12 引用回复

笑叹  写道:
蓝黑  写道:
不就买了个键盘,牛B什么?

法官,我投诉,请问这样子的人身攻击可以出现在K3的游戏中并且符合K3的游戏规则吗?我希望能有一个官方的答复.如果法官也对此事置之不理的话,那么我个人也只能和K3说再见了


呵呵,我也非常期待法官的官方处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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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杀二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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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8:35:08    标题:  No.13 引用回复

77在D4位置给挂雷炸了一下,77现在据说已经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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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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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8:43:23    标题:  No.14 引用回复

按照法官的表述,不是按投但是公布投票顺序吗?
怎么现在只公布了最高票,而没公布其他票数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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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寒竹离线
加入时间: 2005-01-27

发表文章: 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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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5 周六 下午10:31:07    标题:  No.15 引用回复

小蝶在《梦回仙剑》抽签通知中发言,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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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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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上午3:02:01    标题:  No.16 引用回复

版杀二室法官 写道:
投票时间:7月14日20:00---7月15日20:00

投票方式:发送站里留言到版杀二室法官ID ,同时必须在投票帖里说明自己的移动方向

投完票以后请在帖子后面说明投票已经发送

投票格式:

***投***是杀手

理由:***

投完票以后请在本帖后面跟帖确认

不允许改票


法官会在投票结束后公布投票顺序和玩家得票情况


冷月寒竹 写道:
投票采用站内短信的方式,各位玩家只需在投票帖中跟帖说明已经投过票就可以了。
每轮的移动位置也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和投票一样通过站内短信告知法官就可以了。无需在投票帖中说出自己的移动位置。
[size=24][color=green]法官会在每轮投票结束后按照投票时间的顺序贴出投票人的名单。
[/color]
[/size]

再次请法官赶紧帖出投票顺序和投票名单,没有这个根本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分析,进而安排玩家们的最合理走位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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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杀二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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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19:56    标题:  No.17 引用回复

关于警察提前贴出查证帖的处理决定

咖啡警告一次,本轮禁止移动,第三轮失去查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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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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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26:22    标题:  No.18 引用回复

燕七  写道:
1.为什么只有投票顺序,而没有每个人的得票情况?
不奢望能看到每个人的出票情况,但至少每个人被投了多少票应该公布吧。

版杀二室法官 写道:
投票时间:7月14日20:00---7月15日20:00

投票方式:发送站里留言到版杀二室法官ID ,同时必须在投票帖里说明自己的移动方向

投完票以后请在帖子后面说明投票已经发送

投票格式:

***投***是杀手

理由:***

投完票以后请在本帖后面跟帖确认

不允许改票


法官会在投票结束后公布投票顺序和玩家得票情况


2.法官公布的投票顺序是否以站内短信时间为标准

3.对咖啡的处罚,在规则上找不到依据,请问法官是根据规则的哪一条做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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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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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27:42    标题:  No.19 引用回复

先复制一份规则做存档:
yuo1guo2 写道:
地图篇:
本次游戏,只简单的使用4*4的地图。
也就是说地图形式如下:(从左到右为A,B,C,D,从上到下为1,2,3,4)
A B C D
1

2

3

4

也就是说,地图分为16格,A1,B1,C1,D1,A2,B2,C2,D2,A3,B3,C3,D3 ,A4,B4,C4,D4

地图为
A1 B1 C1 D1
A2 B2 C2 D2
A3 B3 C3 D3
A4 B4 C4 D4




玩家和道具都会在初试阶段随意(因为是随主持人的意,所以就不写随机了^_^,初试位置不是最主要)放在地图里的一个位置,然后人物可以每轮走动,道具不动。

同一个位置,可能同时有多个人。



人物篇:
游戏处在测试阶段,在这次游戏中,只收16个玩家,其中3个杀手,1个警察,以及12个好人。

和以往杀人游戏不同的有3点:
1)每个人都有3个身体状态:健康,受伤,死亡。(也就是通俗的说,每个人有2滴血)给杀手袭击一次,就由健康状态,变为受伤,或者从受伤状态变为死亡。 如果一个健康的人,在同一回合给2个杀手同时袭击,那就直接判定死亡。

通过一些特殊道具(或者以后会加入的医生),身体状态也可以从受伤,恢复到健康。

如果在移动中往不能移动的方向移动,比如在A4的位置往下移动,则以撞墙处理,身体状态由健康转为受伤,由受伤转为死亡。

主持人会每轮并及时公布每个人的身体状态。

2)在每次投票的同时,每个人必须在投票帖写下自己行走的方向(上,下,左,右或者不动),

也就是说,从第一轮开始,所有人就在地图上迅速的移动了。

一个健康状态的人,可以每轮在地图上移动2步(当然也可以选择移动一步或者不动),而一个受伤状态的人,只可以每轮移动1步。

3)杀手只可以袭击周围的5个位置中的任意一人(包括自己和另外的杀手):上一格,下一格,左一格,右一格,或者自己同一格。同样,警察也只可以验这5个位置中的人。

每次轮到杀手和警察行动的时候,主持人会以论坛短消息的形式告诉每个杀手和警察在本轮中他们可以袭击或者检验的人的名单。这个具体会在游戏过程内说明的。



道具篇:
测试版里只设定有3种道具各一个:
1)挂雷:遇见后由健康状态变为受伤状态,如果原来就是受伤状态的人走上去无效。这个对所有经过的人都有效,不一定是停留在这个位置的人。触发后,挂雷消失。

触发挂雷的人,最后会停留在挂雷这个位置,并由主持人公布这个位置所在:(比如: [江湖谣言]:***(***为游戏ID,下同)在B2位置给挂雷炸了一下,***现在据说已经受伤了。)

如果在同一轮内,有不止一个玩家触发同一个挂雷,则以其在投票帖中的投票时间为准, 后 投票者有效触发。

2)回复药:遇见的人由受伤状态变为健康状态,健康状态的人走上去无效。触发后,回复药消失。

同样,触发回复药的人,由主持人公布这个位置所在:
(比如: [江湖谣言]:***在A1位置使用了回复药,***的身体据说已经痊愈了。)

如果在同一轮内,有不止一个玩家触发同一个回复药,则以其在投票帖中的投票时间为准, 先 投票者有效触发。

3)手雷:只有受伤状态的人才能拣起手雷(别问我为什么),有了手雷后,在以后的杀手袭击,警察验人阶段,可以通过手雷直接杀周围五个位置内的人(可以先询问主持人周围有谁,不过询问完后必须要使用手雷)。被杀是人,不管身体状态是健康或者是受伤,都判定直接死亡。

触发手雷的人,由主持人公布其位置所在:
(比如: [江湖谣言]:***在C3位置无意中拣着一个手雷,周围的人要小心了啊。)

使用手雷后,被炸的人同样也会被同步位置:
(比如: [江湖谣言]:***在A1位置,被***用手雷活活炸死。其身份为好人。。。)

如果在同一轮内,有不止一个玩家拣到同一个手雷,则以其在投票帖中的投票时间为准, 先 投票者有效拣到。

请大家注意阅读规则,如果对规则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速联系我们法官团。

最后,最重要的游戏过程篇哦

游戏过程篇:
1)游戏先在报名帖报名,这个和以往的杀人游戏一样。

2)人数符合后签到,主持人会对每一个签到玩家发短消息通知其身份与位置。

比如:
****:您的身份为杀手,游戏初始位置为B1,另外一个杀手是***,请你们及时联系。

****:您的位置是好人,游戏初始位置为C3。

3)主持人会在游戏开始初始告诉杀手和警察其周围人名单,然后杀手和警察在其中选择袭击或者检验。
方式比如:
***:您在这轮可以袭击的人有:***,***,***

然后杀手袭击,警察检验。 杀手是各自袭击的,也可以选择不杀人。

4)玩家投票,每人投一票,并且在投票帖里同时说明自己接下来移动的方向。

最后票最高的人被直接投死,并由主持人公布身份。

如果出现同票现象,则所有同票的人都由健康状态变为受伤状态,或由受伤状态直接判定死亡。

主持人会在投票结果,公布每个人的身体状况。

接着就不停的重复3和4的步骤。

游戏胜利判定:

杀手全部死亡,则判断好人方胜利。

总共数量小于4人(不包括4人)则判定杀手方胜。

如果4人中有2个杀手,一样是杀手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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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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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29:07    标题:  No.20 引用回复

规则里面没有

但是特殊事件法官可以做出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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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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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31:46    标题:  No.21 引用回复

第3轮是指什么时候?
是仅仅第3轮没有查证权利,还是以后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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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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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33:40    标题:  No.22 引用回复

那什么样的事件可以定义为特殊事件呢?
在KB版杀之前的记录中从来没有类似的判例吧。

本来在这个规则中平民就不是主角,但我们更不希望看到主角由警察变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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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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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34:05    标题:  No.23 引用回复

投票顺序是否以站内短信时间为标准


第3轮没有查验权利,第4轮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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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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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36:06    标题:  No.24 引用回复

燕七  写道:
那什么样的事件可以定义为特殊事件呢?
在KB版杀之前的记录中从来没有类似的判例吧。

本来在这个规则中平民就不是主角,但我们更不希望看到主角由警察变成法官。



规则中没有涉及到的事件

有过,谢谢,之前有过因为骂人被直接判出局的

同样也是规则里面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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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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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40:16    标题:  No.25 引用回复

yuo1guo2 写道:
燕七  写道:
那什么样的事件可以定义为特殊事件呢?
在KB版杀之前的记录中从来没有类似的判例吧。

本来在这个规则中平民就不是主角,但我们更不希望看到主角由警察变成法官。



规则中没有涉及到的事件

有过,谢谢,之前有过因为骂人被直接判出局的

同样也是规则里面没有的

引用:
我的意思是,之前每次游戏的规则中都会加上: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任何玩家不允许用以下内容中与法官的对话作为证据,否则判立即死亡。
  1. 任何站内短信
  2. QQ、QQ群、QQ讨论组中的交流记录
  3. MSN等通讯交流记录等
  4. 屏幕截图等。

而这次的规则中没有说明,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算是法官的责任还是玩家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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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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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43:57    标题:  No.26 引用回复

算了,不争论了。本来这次的规则就是杀手劣势。
我建议根据以前版杀的规则规定直接判死咖啡。
然后我们玩纯粹的简化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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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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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45:01    标题:  No.27 引用回复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任何玩家不允许用以下内容中与法官的对话作为证据,否则判立即死亡。
  1. 任何站内短信
  2. QQ、QQ群、QQ讨论组中的交流记录
  3. MSN等通讯交流记录等
  4. 屏幕截图等。

这次的事件也不在这几条里面吧,就算加上这几句还是没有处理依据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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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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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50:13    标题:  No.28 引用回复

查证帖不是通过与法官的站内短信或是QQ对话,那他通过什么方式发给法官的?


再求证一个问题:杀手允许不允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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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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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51:46    标题:  No.29 引用回复

哦,看到了,可以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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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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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55:49    标题:  No.30 引用回复

谢谢你的建议

规则总有不完美的地方,总有一些新的情况是法官想不到的

所以,规则需要在以后的游戏中不断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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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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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57:25    标题:  No.31 引用回复

翻之前的帖子又发现一个问题:
昨天的帖子好象被删了几条?请问法官删除了哪些帖子?删帖子的时候为什么没有通知?
现在的第92楼和62楼原来可是在沙发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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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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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58:31    标题:  No.32 引用回复

版杀二室法官 写道:
关于警察提前贴出查证帖的处理决定

咖啡警告一次,本轮禁止移动,第三轮失去查证权利


首先,规则中没有禁止不给帖查证帖,而且是法官要求我写查证帖的。。

其次,我对于我写的查证帖子的质量,非常满意,所以发出来与大家一同欣赏,这个选询问过另一个法官,她说不禁止,所以我才去发了。

再次,还有那么多人不相信我的警察身份,你法官就直接在法官办公室宣称给咖啡警察一次警告,暴露我的警察身份,算不算违规?

最后,版杀中,场上玩家是运动员,你法官是裁判,不管怎么样,我都服从你的处罚!但是我捍卫我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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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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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04:46    标题:  No.33 引用回复

燕七  写道:
翻之前的帖子又发现一个问题:
昨天的帖子好象被删了几条?请问法官删除了哪些帖子?删帖子的时候为什么没有通知?
现在的第92楼和62楼原来可是在沙发位的。



因为警察的验证帖发在讨论帖子里面了

昨天冷月法官按照警察的要求把它删除了

但是今天法官让管理员恢复了这个帖子

所以你的帖子后移了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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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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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11:07    标题:  No.34 引用回复

呵呵,法官看规则对杀手不公平,现在又在帮杀手了

限制我的查证权利,等于判死我!

因为我不能知道有谁冲到我面前,直接给我2刀,让我死亡(现在除了爱情,谁都有可能杀我)

不给我移动,不给我查证,把我暴露在杀手面前,不是直接判死我吗?

法官为了弥补规则漏洞,牺牲我!

呵呵,我发了查证帖子,证明我是真警察了?这个叫特殊事件?哈哈!!!!!

你法官都直接说我咖啡是警察了?算不算特殊事件???

能不能投诉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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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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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13:11    标题: ...  No.35 引用回复

我对咖啡的判罚提出质疑



因为规则上并没有规定提前写出查证是违规的。更没有先前可以借鉴的案例。所以我认为这个判罚是不成立的。


在现实中,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杀人犯法,那么我杀人后,法官就无权对我进行处罚。因为这只能算我钻了法律的空子,并不能说我违反了法律。


当然法官可以说,判罚咖啡是引用的“特殊事件可由法官自行判罚”

但我觉得这里有一个误区。难道任何一个事件,只要法官认定他是”特殊“的。那他就是“特殊”的。就可以任由法官随意判罚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那究竟什么才是特殊事件呢?

我认为只有恶意破坏游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或一些不可抗力造成游戏无法正常进行。才算特殊事件。

例如,玩家骂人影响了游戏,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盗取密码,山洪爆发阻碍通讯等等。

这样的事件才可认定为特殊事件。

我这里提出一个假设,假设一群从来没接触过杀人游戏的玩家,判罚规则引用的是本次的规则。这时候突然有一个玩家跳出来声称自己是警察,而玩家也都相信了。这时候突然法官说”自己跳出来说自己是警察是违规的“我认定这是特殊事件,我作为法官,游戏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料到居然有人会这样玩。所以我要对你进行惩罚。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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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o1guo2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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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17:18    标题:  No.36 引用回复

在商场的活动中

通常会在最后加上一条:

一切以商场解释为准

那么这里套用一句:

一切以法官解释为准



或许这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但是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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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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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6-7-16 周日 下午1:22:25    标题:  No.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