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KILLBAR--实时在线杀人游戏网站,即时参与杀人游戏,论坛讨论交流提高,是杀人游戏爱好者的网络家园。首页  | 进入游戏  | 游戏入门  | 论坛  | 面杀  | 团队  | 论坛帮助  | 过往战例  | 英雄榜
登录登录  | 注册注册                        
现在的时间是2008-7-05 周六 上午5:09:49
【社团版杀1】《金陵十三钗》第二轮投票帖(第二天第一次--开放)

 
发表新主题   这个主题已经被锁定,您不能发表,回复或者编辑文章。    首页 -> 论坛 -> 版杀纪念馆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正文
版杀二室法官
论坛等级【状元】

游戏积分: 18.00
现金: 375



文章时间: 2006-3-15 周三 下午8:47:15    标题: 【社团版杀1】《金陵十三钗》第二轮投票帖(第二天第一次--开放)  No.1 引用回复

投票格式一律为(例):

引用:
影儿第一轮投:橘子
理由:XXXX




本贴严禁灌水,允许改票,请慎重选择.

违者警告,警告累计两次者出局处理,不做更换替补人员的打算^_^

说明:
  1.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不计票,讨论和投票时间结束时计票。
  2. 每次投票只允许改票1次,超过1次的改票无效。
  3. 投票时间结束前1小时内不允许改票,否则改票无效。
  4. 玩家可以投弃权票,弃权票也视为一次投票或改票。
  5. 所有时间以killbar论坛中记录的发贴时间为准。





时间安排

1)3月15号21:00之前为杀手杀人、警察验证、医生救人时间,杀手和警察、医生于12:00以前象法官提交查证杀人救人的人选名单,并附带相关剧情贴.由法官统一跟贴形式发布

2)公布被杀名单及其身份后则自动跳转为死人遗言时间,死人遗言时间截止到3月16号12:00

3)3月16号12:00到3月17号12:00为第一轮投票时间.以后每轮时间法官会再法官办公室提前公布



讨论和投票时的特别限制

  讨论和投票过程中任何玩家不允许用以下内容中与法官的对话作为证据,否则判立即死亡。
  1. 任何站内短信
  2. QQ、QQ群、QQ讨论组中的交流记录
  3. MSN等通讯交流记录等
  4. 屏幕截图等。
  5. 在游戏过程中出现问题,法官有最终解释权。如果对规则还有疑问可跟贴。
  6. 不提倡在游戏中进行承诺、保证、发誓、诅咒。游戏中上述言论是否有效请玩家自行判断。



P.S.谨代表法官团,恭祝各位取得游戏的胜利,曙光,存在于那抬头的瞬间^_^


上一次由版杀二室法官于2006-3-15 周三 下午8:51:22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版杀二室法官
论坛等级【状元】

游戏积分: 18.00
现金: 375



文章时间: 2006-3-15 周三 下午8:49:31    标题:  No.2 引用回复

第一轮投票总结:

元春 (巧姐)
探春(王熙凤,史湘云,李纨,宝钗,迎春,元春)
秦可卿(妙玉,惜春)
迎春(秦可卿)
妙玉(薛宝琴)
宝钗(探春)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版杀二室法官
论坛等级【状元】

游戏积分: 18.00
现金: 375



文章时间: 2006-3-15 周三 下午9:04:47    标题:  No.3 引用回复

狙击可卿,杀贴如下:

红楼里宝琴写了首诗叫广陵怀古

蝉噪鸦栖转眼过,隋堤风景近如何?
只缘占得风流号,惹得纷纷口舌多!

这首诗的后两句“只缘占得风流号,惹得纷纷口舌多”,安在秦可卿身上更是实在合适。警幻仙姑让宝玉所听的红楼梦套曲里,唱到秦可卿时明点她“擅风情,秉月貌”;她与贾珍的“风流韵事”,闹得老仆焦大大骂“爬灰的爬灰”……

说心底话,可卿是个可人的女子,她兼有黛玉的灵气和宝钗的通脱,但倒霉就倒霉在她生得太美,招人妒忌招人狠。

我是王熙凤,是的,我表面上跟可卿交情深厚,但心底里我狠她妒忌她,因为她的美,因为她招男人爱。其实她不是上吊死的,也不是病死的,是被我派人毒死的。我憎恨所有比我美的女人,尤二是,可卿也是!!!我就是这样一个心肠坏心眼毒的女人!!!

这是GOOGLE的,因为实在没有本事在1个小时内写出像样的杀贴。SORRY!!!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显示文章:   
发表新主题   这个主题已经被锁定,您不能发表,回复或者编辑文章。    首页 -> 论坛 -> 版杀纪念馆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1页,共1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4 KillBar All Rights Reserved(1024*768最佳)
京ICP备05012892号